省环境厅再实名通报19个造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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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厅再实名通报19个造假案

2024-08-22 设备制造

  2023年6月,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看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发现厦门佳得胜眼镜有限公司的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该公司喷漆、调漆、烘干废气经喷淋塔+UV光解+活性炭处理后排放。执法人员同步调阅查看省固态废料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发现该公司无废活性炭转移记录。

  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现场查看,发现其喷漆、调漆、烘干废气未配套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经喷淋塔+UV光解处理后排放,与竣工环保验收报告不一致。

  喷漆、调漆、烘干废气仅配套UV光解处理设施,未配套活性炭吸附装置,与验收报告描述不符

  厦门佳得胜眼镜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对厦门佳得胜眼镜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案处罚款22.8572万元;对负责人周某处罚款5.4286万元。

  2023年4月,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泉州市铭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查看该公司提交的《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以下简称“验收报告”),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发现该公司验收报告委托晋江市聚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中记录的设备数量、建设位置、废气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与现场真实的情况不符,同时存在盗用图片虚构危废暂存间及把电线管道充当配套废气收集管道的情形,现场情况与验收报告描述不符。

  现场检查发现铭兴公司1台复合机未配套废气收集设施,吹塑机废气收集管未接入废气处理设施,直接排放

  泉州市铭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并且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改正,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第四项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等相关规定,责令泉州市铭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1.5813万元,同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处罚款5.43万元。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晋江市聚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弄虚作假,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将相关信息抄告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查处。同时督促铭兴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应民事责任。

  2023年7月,漳州市龙文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联合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大气监督帮扶组,依法对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执法人员调阅该公司厂区大门视频监控,发现2023年6月14日,厦门建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进行采样监测,建环检验测试公司采样用车(闽DK5S78)于14:53离开食品公司后未再返回,然而其对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的烟尘黑度记录表上却载明于当天16:40-17:10时段进行了烟尘黑度的测试。

  视频监控显示采样用车6月14日14:53离开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后未再返回。烟气黑度记录显示,当天16:40-17:10时段进行烟尘黑度测试

  厦门建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漳州市龙文生态环境局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漳州市龙文生态环境局对厦门建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处以5.26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0.22万元,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验测试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并将案件相关信息抄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023年4月,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福建省海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泉州市铭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开展验收检验测试并出具验收检验测试报告。海博检测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16日开展现场取样并分析,检验测试的数据异常稳态。但该时段铭兴塑料包装公司尚处于设施安装调试期,工况并不稳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抽调执法、监测人员,对海博检验测试公司实验室做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海博检验测试公司在开展该项目验收检验测试过程中,实际采集、检测气态样品18个、废水样品0个,却出具气态监测数据344个(少部分数据为篡改原始数据,大部分数据为伪造),废水监测数据40个。

  实际采集、检测气态样品18个、废水样品0个,却出具气态监测数据344个(少部分数据为篡改原始数据,大部分数据为伪造),废水监测数据40个

  福建省海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责令福建省海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5.13万元,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验测试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并将案件相关信息抄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023年5月底至6月中旬,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三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联合对福建省正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该公司检验测试服务合同、历史检测报告、原始检测记录等手段,并对有关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经核实,该企业存在检测工作员未到现场采样便出具监测报告的情形,同时发现在一个时间段采集3份水样,却按有关技术规范出具了三个时段(间隔2小时)的检测报告。

  采样车辆出行ETC记录及噪声原始记录显示,采样人员离开被检测单位所在地市后,仍出示检验测试结果

  福建省正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79万元,并处罚款5.21万元,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验测试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并将案件相关信息抄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023年4月,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屏南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项目自动监测设施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宁德君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项目业主单位委托运维COD自动监测设施期间,未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等有关标准规范对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校准校验,其中2023年1月起共计6次巡检过程中未实际开展标液测定,却在巡检记录表中伪造填写标液测定结果。

  COD自动监测设施2023年1月3日历史多个方面数据显示,该公司未实际开展标液测定,却在巡检记录表中伪造填写标液测定结果

  宁德君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对宁德君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3125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4.6976万元、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验测试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并将案件相关信息抄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023年6月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后台统计,发现福州市长乐区祥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近期检测合格率畸高。2023年6月5日,执法人员对祥安机动车检测公司实施重点监管并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检验测试软件参数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调阅检测视频和过程数据发现该公司检验测试人员对单排气管车辆进行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时,通过三通阀混入空气,以此来稀释检测气体浓度,让车辆顺利通过。同时在对柴油车进行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过程中未按技术规范要求操作,检测全程中最高车速未超过50km/h(标准要求检测过程车速应接近70km/h,但不能超过100km/h)。

  检测工作员对单排气管车辆进行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时,通过三通阀混入空气,以此来稀释检测气体浓度

  福州市长乐区祥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在机动车检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1.0667万元。

  2023年6月,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厦门科仪检测有限公司承担的厦门某公司改扩建项目阶段性验收检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调阅相关资料和原始记录,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经核实发现该单位在开展验收监测时,未如实记录采样现场生产工况,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如实记录采样监测现场实际情况,提供虚假监测期间生产工况的”情形;现场采样主要负责人林某在原始采样记录表中伪造采样员赖某签名,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在采样、分析、审核、报告等监测全过程,任一环节出现伪造时间或者签名的”情形。因此,该单位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对厦门科仪检测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5万元),处5.062万元罚款,拟禁止其三年内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伪造监测数据的现场采样主要负责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2023年5月22日,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福建闽晋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福建省长乐区某印染有限公司废水在线监控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编号为MJL23B019a、MJL23C019、MJL23D019),报告中载明福建闽晋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2月17日、3月7日、4月10日在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但经调阅福建省长乐区某印染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视频监控录像发现,福建闽晋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均未在报告中载明的采样时间到场进行采样。经调查,该检测公司两名采样员承认2023年2月17日、3月7日、4月10日并未到福建省长乐区某印染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该检测公司仍出具编号分别为MJL23B019a、MJL23C019、MJL23D019废水在线监控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检测报告载明,福建闽晋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10:22,11:22,12:47到福建省长乐区某印染有限公司采集排放口水样,经调阅监控视频,采样人员在相应时间段未到现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5.125万元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2022年8月14日,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清源街道某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树脂工艺品加工制作,工人35人、生产车间面积约2500㎡。现场检查时,该公司负责人提供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执法人员发现,该环评文件虽有批复内容但无批复编号,且文件内容与现场生产情况不符,并加盖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专用章(丰泽)公章。执法人员将其与部门环评审批清单进行核对后发现,该公司并未在部门审批清单之内,该公司提供的环评审批文件涉嫌伪造。经调查,该公司的环评文件由福建皓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并告知其该环评是由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正式批复的文件。

  根据调查情况,2022年11月10日,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对该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3.3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福建皓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伪造环评批复文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2022年11月7日,丰泽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违法线索移送至属地公安部门,2022年12月,公安部门依法受理并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对福建皓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2023年5月15日,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市某处置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的CEMS纸质运维台账记录显示,2023年5月7日12:50-13:41进行过HCl的零点和量程漂移校准,执法人员在工控机日志中未查到5月7日相应时段的校准记录。经调查,该单位委托泉州市睿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其CEMS进行日常运维,该环保公司提供的2023年5月7日12:50-13:41时间段标干O2含量、标干烟气温度、标干烟气湿度、标干废气流量、DCS温度、标干氯化氢实时测量数据,数据列表中未能体现其进行零点校准和量程标气(167mg/m3)校准。

  工控机上2023年5月7日12:50-13:41标干氯化氢实时测量数据未能体现进行零点校准和量程标气(167mg/m3)校准,涉嫌伪造运维台账记录

  泉州市睿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5.125万元罚款,并禁止其三年内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2023年5月15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州市长乐区国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检测人员在对柴油车进行尾气检测时,为使超标车辆顺利通过检测,检测时将不透光烟度计取样软管进行弯折以减少进气量,并在检验测试过程中用吹风机对准排气管吹气,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规定,对福州市长乐区国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处以11.0667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8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近日,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在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进行非现场巡查,发现尤溪川流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时,采样探头和流量分析仪探头未按采样规范要求进行布设采样,导致检测数据失真,最后出具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7月11日,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立案查处,拟对其处以罚款12.3331万元,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40元。

  2023年2月11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第三方监测报告专项检查,发现福建省大潭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FJDT(2022)R12005)中的地下水、地表水水样(样品编号为ZWSD221114011-ZWSD221114061)中,铜和锌的检测分析时间为2022年11月13日,而水质采样记录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检测分析时间早于采样时间,实际并未对所采水样进行铜和锌含量的检测。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5.17万元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验测试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可以从事监测服务活动,并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2022年10月,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某公司喷雾干燥塔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校验监测的原始采样监测记录存在编造的情况,涉嫌弄虚作假,随即对其委托监测单位福建省本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深入调查,对涉及相关监测报告的现场采样员开展调查询问,并对实际采样监测时长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对比。经调查,确认福建省本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视频监控显示15:53采样员离开采样平台后,至17:50期间采样平台均无人员活动

  福建省本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因违反《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5.17万元,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并依法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2023年3月,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点排污单位开展非现场巡查时,发现福建三明宝顺冶金实业有限公司外排废气自动监测数据异常,随即联合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为减少脱硫设施运行支出,擅自修改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工控机中二氧化硫的换算函数,导致工控机、数采仪和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的数据远低于实际数值。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2023年2月下旬,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公共视频、用电监控对辖区企业组织线上巡查,发现晋江华峰织造印染实业有限公司有工作人员使用软管,在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附近排放不明液体。经查,该公司2023年2月初恢复生产后,多名工作人员多次通过软管将自来水排放在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附近,稀释外排废水污染物浓度,致使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2022年7月6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厦门市同利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测设施pH计采样探头被横放于长方形容器液体内。经调查证实,2022年7月4日17时30分左右,因pH自动监测数据波动较大,该公司副总经理邓某将pH计采样探头从原安装的地方取下,横放于长方形容器内,至执法人员检查期间,该公司排放129吨生产废水,自动监测数据无法真实反映该部分外排废水pH值。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1.7501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对邓某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2022年“清水蓝天”监督帮扶期间,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联合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漳州市富盈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总排口未排水但槽内有残留废水,自动监控采样探头底阀包裹有三层纱布。应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工作人员将纱布拆除,自动监控继续对残留废水抽样监测。经对比前后自动监测数据发现,纱布拆除前14时44分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为118.290mg/L;拆除后16时00分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为398.633mg/L。该公司对采样过度过滤,导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完毕,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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