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环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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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环罚〔2025〕1号

2025-03-07 产品设备

  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11月26日对你公司做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位于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白水塘村的你公司做现场检查,调取你公司相关台账,发现你公司北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以下简称一期项目)2022年至2024年6月每月均有生产,但你公司自2022年以来未对该项目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开展过校验工作,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桂环规范〔2022〕3号)第九条第五项“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遵守以下规定:(五)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校验频次不少于每6个月一次,无自动校准功能的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校验频次不少于每3个月一次。水质自动监测设备实际水样比对实验频次不少于每月一次。污染源持续处于停产状态时,可延期开展。”的规定。根据桂环规范〔2022〕3号文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污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一)未按技术规范来维护,未按要求开展定期校验或实际水样比对实验,或者执法监测结果中,比对监测认为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你公司未按要求对一期项目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开展定期校验的行为应认定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年9月25日我局在你公司厂区内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

  证明:检查时你公司一期项目已停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10t/d医废热解焚烧炉系统项目(以下简称二期项目)已投运;一期项目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你公司没办法提供一期项目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2022年以来的校验材料。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25日和2024年10月28日我局分别对张国华、庞家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证明:你公司一期项目已于2024年6月26日起停产,二期项目于2024年6月28日投运;一期项目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2022年以来未开展过校验工作。

  (三)影像证据:2024年9月25日我局在你公司厂区内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你公司一期项目已停产,二期项目已投运;一期和二期项目废气排放口各有1套废气自动监控设施。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5日,提供单位:北海市隆中环保有限公司。

  2.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5日,提供单位:北海市隆中环保有限公司。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 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8日,提供人:庞家福。

  4.《关于北海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管字〔2004〕385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5日,提供单位:北海市隆中环保有限公司。

  5.《关于同意北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项目选址调整的复函》(桂环管函〔2010〕193号)和《关于北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处理规模变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的批复》(桂环审〔2011〕4号)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5日,提供单位:北海市隆中环保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为一期项目新业主,项目选址进行了调整,项目处理规模由原来的3吨/日变更为5吨/日。

  6.《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北海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桂环验〔2015〕106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5日,提供单位:北海市隆中环保有限公司。

  7.《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10t/d医废热解焚烧炉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北审批准建〔2022〕218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5日,提供单位:北海市隆中环保有限公司。

  8.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5日,提供单位:北海市隆中环保有限公司。

  9.《北海市隆中环保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材料》(节选)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5日,提供单位:北海市隆中环保有限公司。

  10.《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5日,提供单位:北海市隆中环保有限公司。

  11.《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维护合同》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5日,提供单位:北海市隆中环保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一期项目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2022年至2024年的运行单位为广西开仪科技有限公司。

  12.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XXC/C2024195),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5日,提供单位:北海市隆中环保有限公司。

  13.你公司2022年、2023年、2024年医疗废物接收处置情况统计表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5日,提供单位:北海市隆中环保有限公司。

  1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节选)打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5日,提取单位:北海市生态环境局。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环罚告〔2024〕2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2024年12月23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环罚告〔2024〕20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桂环规范〔2023〕3号)(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贰佰零陆元整(¥33,206)。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你公司应当到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198号北海市生态环境局一楼,联系人:邹文丽,电话)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换取正式收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1)安装情况:已按照规范安装,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取最低等级,裁量等级取值1;

  (3)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该公司2022年未纳入数据有效传输率考核,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取最低裁量等级1;

  (4)废气类别:根据该公司监测报告,该公司废气含有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等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裁量等级取值5;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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