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1月1日起,这些环保法律和法规以及环境规范、标准,正式实施,快来了解一下。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信访工作,维护生态环境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生态环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固态废料(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来管理的。
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建议》等,制定本办法。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间、方式、检验技术方面的要求,以及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的样式和项目。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及检验机构开展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工作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本决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推动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居民生活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强化本市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排污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生态环境信用评估监管水平,助力美丽上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企业环境信用评估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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